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05民初3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10-09 |
2 |
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05民初3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10-09 |
3 |
但成强、陆定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302司惩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但成强 收起
...
展开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18 |
4 |
刘瑞与韩刚、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302民初8904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瑞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2 |
5 |
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华、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6民终446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友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30 |
6 |
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05民初3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10-09 |
7 |
但成强与贵州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定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黔0302民初123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但成强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17 |
8 |
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江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481民初107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杜中军 收起
...
展开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9-08 |
9 |
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江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481民初107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杜中军 收起
...
展开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9-08 |
10 |
湖南茂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九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1302民初18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茂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渝0101民初10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01民初10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万栋才 当事人- 重庆昊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强 张红 周世田 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1民初101号王强(513030197306045336):重庆昊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71407)本院受理原告万栋才与你们与张红、周世田、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8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罗正东,电话:023-87501171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收起
...
展开
|
2017-03-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