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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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珍瑞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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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1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黄珍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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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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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胜强与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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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917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洪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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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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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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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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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6-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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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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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洪胜强 被告-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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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7-22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本院受理原告洪胜强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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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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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洪胜强 当事人-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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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本院受理原告洪胜强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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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胜强、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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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洪胜强 被告-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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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胜强、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4-2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本院受理原告洪胜强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洪胜强请求判令:一、被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其与第三人就“泉港区学府路(南北四路)北段、东西二路(一期)工程投资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款16855378.51元(该项金额依据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利息计算而变化,暂计至2019年3月11日);二、第三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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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胜强、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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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洪胜强 当事人-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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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本院受理原告洪胜强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洪胜强请求判令:一、被告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其与第三人就“泉港区学府路(南北四路)北段、东西二路(一期)工程投资建设-移交(BT)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款16855378.51元(该项金额依据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利息计算而变化,暂计至2019年3月11日);二、第三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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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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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珍瑞诉、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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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珍瑞 被告-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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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珍瑞诉、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4-05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黄珍瑞诉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46193元及自2016年8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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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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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珍瑞诉、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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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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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黄珍瑞诉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46193元及自2016年8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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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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