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市税三稽罚〔2020〕9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纳罚款2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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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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