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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仑通联

    宁波北仑通联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北仑区新碶凤洋二路5号401-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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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仑)应急罚〔2020〕113号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03日对你(单位)涉嫌宁波北仑通联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君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无从重从轻情节。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北仑通联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君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无从重从轻情节。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北仑通联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员工李君在电焊证过期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只规定最该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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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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