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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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强、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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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申4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显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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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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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祥、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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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申4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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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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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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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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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24 |
4 |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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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6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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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20-0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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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02民初1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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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6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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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606号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万元、截止2019年1月24日的违约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4286.90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0132元;三、由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承担前述债务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6元,由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负担(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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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2019)云0102民初1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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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6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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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606号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606号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万元;2、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的违约资金占用费24286.9元,以及自2019年1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资金占用费(违约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律师费为1万元;4、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郑云对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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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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