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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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保护膜有限公司、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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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保护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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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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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0187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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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01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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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84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其中的44338.98元从2021年7月4日起算,对另外的48510元从2021年7月16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9.48元(原告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20.67元,被告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128.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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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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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01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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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0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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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远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一哥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655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7.0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间贷款市场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其中44655元自2021年7月4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为508.69元;另49000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为310.11元,合计818.80元,并请求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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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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