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环拱罚[2017]第14号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
当事人:杭州索优服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登云路525号李家桥工业园3号楼1楼生产地址:拱墅区登云路525号李家桥工业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赵丹丹 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F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位于拱墅区登云路525号李家桥工业园4号楼的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登云路525号李家桥工业园4号楼进行生产,与注册场地不符,并设有食堂,建设项目未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网上进行备案。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床上用品的生产、加工,注册地址拱墅区登云路525号李家桥工业园3号楼1楼,2015年11月搬迁至李家桥工业园4号楼,并扩大规模和增设食堂,目前已经投入正式使用。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变更生产地址和增设食堂,建设项目未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网上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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