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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晶滋兰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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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自编1号A301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17]1966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晶滋兰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90589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自编1号A301  法定代表人:袁超  营业期限:2015年07月0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未获得过“国内知名祛痘祛斑护肤品十强品牌”的荣誉称号,主要通过其自设的“www.yuanfl.com”网站销售“颜肤兰”商标化妆品。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颜肤兰”商标是国内注册的自创商标,与法国并无关联,其经营的“颜肤兰”商标系列化妆品均委托广州戈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技术均是广州戈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有技术,产品均未经临床试验或验证。但当事人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公司网站(网址:www.yuanfl.com)对其销售的“颜肤兰”化妆品虚构了“以亚洲实验室于法国化妆品行业现代先进科研为技术依托”、“经临床经验的护肤品牌”、“颜肤兰源于法国的美丽”、“国内知名祛痘祛斑护肤品十强品牌”、“GMP达标企业”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从而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的质量、生产者等产生误解。在此期间,上述网站的浏览人次为13015。由于无法查证当事人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12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的违法经营额,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颜肤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广州戈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相关网页打印件、浏览数据页面打印件、网站备份记录打印件、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请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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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8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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