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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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陈雕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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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2民初31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 被告- 陈雕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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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陈雕兰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2-06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雕兰: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与被告陈雕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雕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公务卡借款本金36596.68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至2021年10月12日为6265.71元,之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见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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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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