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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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刘静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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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02民初3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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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1 |
2 |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安市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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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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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29 |
3 |
肖萌、刘继邦等与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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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民初24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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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08 |
4 |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安市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与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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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33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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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3-29 |
5 |
芦安秀与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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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民初28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芦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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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1 |
6 |
伍新、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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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终13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伍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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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25 |
7 |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安市老干部活动服务中心等与伍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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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民初18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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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9-25 |
8 |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安市康复医院等与姜文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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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民初18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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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30 | 2020-06-17 |
9 |
芦安秀、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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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终35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芦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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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6-22 |
10 |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芦安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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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44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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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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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吉安市万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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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25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水浒主题文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吉安市企业管理研究所 被告- 吉安市万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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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李书斌、吉安市万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水浒主题文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吉安市企业管理研究所: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80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斌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吉安市工人文化宫(城南)主楼11楼房屋(建筑面积1136平方米)返还给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被告李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4895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9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止,以4895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李书斌所交的履约保证金42300元归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被告李书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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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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