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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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华强、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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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37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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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2 |
李海倍、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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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20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海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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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13 |
3 |
罗平、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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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00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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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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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4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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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4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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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486号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02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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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2 |
(2020)粤0305执1020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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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2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海倍 被告- 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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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0205号李海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倍与被执行人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020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92.25元,前述款项划付142.2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16150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020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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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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