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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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卫医罚 [2019]3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医罚[2019]3号;案件名称:长兴博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被处罚单位名称:长兴博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于该公司发现的3张拔牙知情同意书,患者分别为赵如玉(未填写病历号,医生未签字)、莫凤琴(未填写病历号,医生未签字)、黄琴(未填写性别、年龄、病历号),上述3张拔牙知情同意书的书写均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赵如玉、莫凤琴的拔牙知情同意书的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属于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在法律规范规定处罚幅度内,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节系数划分较轻(30%及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日期:2019年8月6日;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0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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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2 | 长市监行罚字〔2018〕615号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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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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