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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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0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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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9-17 |
| 2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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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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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8-05-24 |
| 3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农支行、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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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特244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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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7-12 | 2017-09-17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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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29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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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25 | 2017-09-18 |
| 5 |
(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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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6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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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6-11-18 |
| 6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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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66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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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6-08-26 |
| 7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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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66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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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18 | 2016-11-1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浙0104民初626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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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9-02-26 |
| 2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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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8-09-13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104执686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109民初11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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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1144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俞海英 宋祖良 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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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1号国际摩尔城):本院受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祖良、俞海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绍兴市富临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宋祖良、俞海英对杭州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1236515.6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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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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