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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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鲍祥尧、郑初媚、鲍志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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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96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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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18 |
2 |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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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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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02 |
3 |
中山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首信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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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2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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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8-17 | 2017-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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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693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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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大理市汇祥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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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理市汇祥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96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933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大理市汇祥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950412.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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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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