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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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文罚字〔2018〕第19号 | 温岭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 |
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罚字〔2018〕第19号当事人: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旭春住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19号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11789(1/1)违法事实:2018年7月11日10时10分,温岭市文物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大溪镇照洋唐岭村的市级文保单位老屋山青瓷窑址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在市级文保单位老屋山青瓷窑址的保护范围内有挖掘现象:现场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挖掘机将原有山体的土方挖出,形成一条长1公里,宽6米左右的山路。该工程道路由老屋山青瓷窑址西面山体保护范围内贯穿于南窑山西面山体保护范围内。执法人员亮证告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刘辉春要求出示文物等相关行政部门准予施工建设的审批文书,现场施工负责人刘辉春无法提供文物部门许可的审批文书,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并出具(温)文改字[2018]第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施工负责人刘辉春作了签字确认。2018年7月12日我局文物监察大队函告温岭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协助调查,经温岭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反馈结果确认,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路段为我市市级文保单位老屋山青瓷窑址保护范围内。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根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调查询问取证,以及双方签订合同书上确认的权利和义务,此案由发包单位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调查终结。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事实成立,主体适格,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制作案发时间、地点、行为人及案发的现场情况;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文物保护点现场挖掘施工的事实;3、(温)文广新改字〔2018〕第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4、承包单位受委托人刘辉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实施时间,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的事实及原因;5、发包单位受委托人杨秉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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