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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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5607号原告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陈海莲、肖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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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56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 肖彦楠 陈海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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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彦楠: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陈海莲、肖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5607号案民事上诉状。陈海莲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总欠款23735元,已还8375元,请上级法院予以纠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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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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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5607号原告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彦楠、陈海莲、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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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56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莲 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 肖彦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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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彦楠: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彦楠、陈海莲、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56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德莱旺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佛山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735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拖欠的货款407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海莲、被告肖彦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宋国俊、人民陪审员刘淑华、洪园艳组成,审判长由宋国俊担任,书记员由何丽斯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11时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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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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