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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7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9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8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开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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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31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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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10-14 2021-10-16
    2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明月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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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263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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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01
    3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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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3093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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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9
    4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彬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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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258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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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17
    5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方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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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190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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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29
    6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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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306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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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29
    7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海红等潘桃、张玉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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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313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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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08
    8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代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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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1487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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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29
    9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等朱寒荣、马燕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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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执312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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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15
    10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德春等舒明东、李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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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81民初50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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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10-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481民初6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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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481民初62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凌彬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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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彬彬:本院受理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凌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99.34元,并支付利息3077.82元、违约金150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此后按约定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200元。案件受理费2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3602元,由被告凌彬彬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凌彬彬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彬彬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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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2

    (2018)浙0481民初4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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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481民初413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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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17247.3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4822.81元、滞纳金及违约金为6455.4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63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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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3

    (2018)浙0481民初4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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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481民初413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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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7247.33元和利息4822.81元,支付滞纳金、违约金6455.4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此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人民陪审员黄建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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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3
    4

    (2017)浙0481民初22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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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23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章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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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章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章存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章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1488.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3536.16元、滞纳金为7507.41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蒋章存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章存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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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3
    5

    (2017)浙0481民初21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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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19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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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7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2641.45元、滞纳金为6680.36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李群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群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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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3
    6

    (2017)浙0481民初21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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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19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继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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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继勋:本院对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继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8157.78元、利息4468.93元、滞纳金5982.72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陈继勋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继勋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陈继勋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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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2
    7

    (2017)浙0481民初2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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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19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崇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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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崇毅:本院对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崇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崇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788.27元、利息7380.86元、滞纳金9083.44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朱崇毅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崇毅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朱崇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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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2
    8

    (2017)浙0481民初21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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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19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继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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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继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8157.78元和利息4468.93元,支付滞纳金5982.7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三项暂总合计28609.4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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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9

    (2017)浙0481民初22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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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23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章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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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章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章存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1488.63元和利息3536.16元,支付滞纳金7507.4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冯去英担任审判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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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2
    10

    (2017)浙0481民初2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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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481民初219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崇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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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崇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崇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788.27元和利息7380.86元,支付滞纳金9083.4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在2017年1月23日,此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三项暂总合计36252.5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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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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