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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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毅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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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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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晓娥,蔡江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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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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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侯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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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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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种江华,张苗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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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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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泽行,阮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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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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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旭,李忠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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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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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启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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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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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思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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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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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小雪,王鹏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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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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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祝政军,张云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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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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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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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55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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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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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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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终1021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许平 被上诉人- 杨俊明 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多多关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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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平因与被上诉人胡灵及原审被告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多多关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陈家雄、杨俊明、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民终1021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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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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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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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2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霞 邓浩 陈梅 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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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244号陈霞、邓浩、陈梅、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邓浩、陈梅、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6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5元,本院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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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
3 |
(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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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易涛 史元 朱军 李权国 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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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朱军(51021319640818166X)、史元(519004195601144031)、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50000000000761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涛、史元、朱军、李权国、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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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4 |
(2018)渝0112民初6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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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2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霞 邓浩 陈梅 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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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244号陈霞、邓浩、陈梅、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邓浩、陈梅、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6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被告陈霞立即还原告借款本金9.1642万元;2、请求被告陈霞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16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本金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被告陈霞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16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本金至清偿之日止;4、请求被告邓浩、陈梅、重庆悦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霞的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发生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亦由被告承担)。(上述请求款项暂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本金9.1642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29692元,预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合计1263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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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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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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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易涛 史元 朱军 朱琴 李权国 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 杨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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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207号杨孜(510213196201211614)、朱军(51021319640818166X)、朱琴(51010219720505496X)、史元(519004195601144031)、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50000000000761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涛、史元、朱军、朱琴、李权国、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杨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重庆江韵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万元,以及所欠的应收利息、加收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29日,所欠应收利息为31.4166万元、加收利息为7.8542万元、复利为2.5526万元,共计41.8283万元;从2018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以19.5%年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及逾期利息总和;以实际还款付清之日前总计的应收利息与逾期利息和为基数,以6.5%年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2、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涛、史元、朱军、朱琴、李权国、杨孜对上述第一项诉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截止起诉阶段)。诉前财产保全费0.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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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6 |
(2017)渝0112民初55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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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5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任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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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5546号任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找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任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金2.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本清时止);二、被告任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320元。由被告任娟负担(此款原告已付,由被告任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189963120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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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7 |
(2017)渝0112民初55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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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5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任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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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5546号任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找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逾期罚息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前两项合计,暂计为4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554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189963120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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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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