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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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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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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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1 |
2 |
南昌五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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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13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昌五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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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1-06 |
3 |
南昌五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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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13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昌五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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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1-06 |
4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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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0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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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6 |
5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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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0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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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6 |
6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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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0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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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6 |
7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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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0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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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6 |
8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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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161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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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28 |
9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昊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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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60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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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16 |
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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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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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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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103执16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舒花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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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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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赵春、张玉林、李爱妹、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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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执23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爱妹 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 张玉林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赵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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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玉恒实业有限公司、赵春、张玉林、李爱妹、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8542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执23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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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2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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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6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八妹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陶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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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八妹: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0元及律师费18100元;三、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对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748元,由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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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3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伟文、史伟武、陈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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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3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史伟武 史伟文 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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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伟: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伟文、史伟武、陈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3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一、被告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还代偿人民币10067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以8067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4683元;四、史伟文、史伟武、陈丽伟对生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2509元,由被告江西清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史伟文、史伟武、陈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2日联系人:刘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办案团队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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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4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朝明、李杏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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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34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杏 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李朝明 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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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朝明、李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一、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445元。四、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朝明、李杏对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17元,由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元,由被告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地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朝明、李杏负担25380元,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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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5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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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16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勇萍 胡春红 鞠春生 刘国兰 刘月英 吴仁河 胡尊荣 吴权 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刘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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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省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5494626.5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49462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逾期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江西省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江西省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262元;四、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对被告江西省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897元,由被告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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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6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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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恢8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舒花兰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李亮亮 李小凤 胡凤根 李新爱 陶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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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李亮亮、胡凤根、李新爱、舒花兰、李小凤、陶群:本院受理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恢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郭绵庆联系电话:0791-86783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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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7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仁河、刘月英、刘行宏、吴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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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1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行宏 刘月英 吴仁河 吴权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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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仁河、刘月英、刘行宏、吴权: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仁河、刘月英、刘行宏、吴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589102.24元及利息(以589102.2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费34585元;三、吴仁河、刘行宏、吴权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仁河、刘行宏、吴权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刘月英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月英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胡伟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4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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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8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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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6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陶小华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吴八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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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八妹: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63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5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35万元;3、判令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8100元;4、判令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陶小华、吴八妹对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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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9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宏通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广太饲料有限公司、黄祥真、胡敏、周贵财、周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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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2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宏通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胡敏 周伟 江西广太饲料有限公司 周贵财 黄祥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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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295号江西宏通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广太饲料有限公司、黄祥真、胡敏、周贵财、周伟:本院执行的(2020)赣01民初449号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执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函,江西瑞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赣瑞源(2021)[司房估]字第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21)赣01执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黄也珞邮编:330029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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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10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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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16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 胡尊荣 刘少华 刘国兰 吴仁河 李勇萍 刘月英 鞠春生 胡春红 吴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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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李勇萍、吴仁河、刘月英、刘少华、胡春红、鞠春生、刘国兰、吴权: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164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494616.5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494616.58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为136861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50万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262元;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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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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