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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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银山、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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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3民终6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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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02 |
2 |
义乌市中成电器店与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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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464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中成电器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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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3 |
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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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终464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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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3-01 |
4 |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锡能、王剑、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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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271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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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8 |
5 |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锡能、王剑、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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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271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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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8 |
6 |
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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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92民初22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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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18 |
7 |
李银山与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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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22民初37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银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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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3 |
8 |
金苗苗与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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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943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金苗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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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22 |
9 |
黎平行与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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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22民初37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黎平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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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27 |
10 |
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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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054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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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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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张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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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4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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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74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张万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张万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4)被执行人张万军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张万军(缴款账号:9558851208003931786)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联系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邮编:322118联系人:胡警官联系电话:86586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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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吕志新、金金兰、金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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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吕志新 金金兰 金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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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81号吕志新、金金兰、金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志新、金金兰、金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8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从2016年6月15日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陆智德、李德喜。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8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附:被告:吕志新,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金店。被告:金金兰,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15号1幢3单元501室。被告:金纬,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15号1幢3单元501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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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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