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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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庆华、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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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482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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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6 |
2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仔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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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444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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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6 |
3 |
许秋月、张超群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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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1829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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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6 |
4 |
施少川、张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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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335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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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4 |
5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国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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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33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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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4 |
6 |
邱世传、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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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33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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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4 |
7 |
庄晓冰、蔡宇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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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148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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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26 |
8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剑虹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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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2357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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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27 |
9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丽娜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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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4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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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7 |
10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东艺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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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35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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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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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28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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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2 | (2018)闽0581民初28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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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3 | (2018)闽0581民初14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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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4 | (2018)闽0581民初34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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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5 | (2018)闽0581民初280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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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6 | (2018)闽0581民初352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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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7 | (2018)闽0581民初28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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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8 | (2018)闽0581民初33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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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9 | (2018)闽0581民初28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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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10 | (2018)闽0581民初29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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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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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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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7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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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能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0*****018):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7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吴能伟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2年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本金294316.56元,透支手续费283433.84元,滞纳金522.13元(合计578272.53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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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国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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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7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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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刘国鹏(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6*****03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7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刘国鹏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2年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78452.89元透支手续费25104.9元(合计103557.79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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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颜文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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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颜文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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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颜文育(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3*****238):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文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9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颜文育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44529.38元,利息、复利8549.45元(合计53078.83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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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柯明建、许维达、柯菲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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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菲琳 柯明建 许维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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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柯明建(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553)、许维达(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47*****517)、柯菲琳(公民身份号码:3505812002*****02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明建、许维达、柯菲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96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柯明建、许维达、柯菲琳在继承许容苗(已故)遗产范围内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46245.92元、透支手续费48481.26元(合计194727.18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2、被告柯明建、许维达、柯菲琳在继承许容苗(已故)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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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施培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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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8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施培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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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培忠(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01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培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87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施培忠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9148.32元,利息、复利8060.74元(合计27209.0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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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颜蜜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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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颜蜜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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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颜蜜突(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019):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蜜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51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颜蜜突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本金14386.37元、利息、复利3948.27元(合计18334.6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2、被告颜蜜突立即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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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涛、郭琛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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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涛 郭琛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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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涛(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298)、郭琛琛(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280):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郭琛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55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林涛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89435.38元、透支手续费283436.65元、滞纳金3122.12元(合计575994.15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2、被告郭琛琛对被告林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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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施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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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施明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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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明雪(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04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明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8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施明雪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8000.63元,利息、复利7654.63元(合计25655.2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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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德沛、龚文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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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文彬 刘德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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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刘德沛(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2*****033)、龚文彬(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9*****51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沛、龚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0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刘德沛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借款本金49467.8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481.79元(合计50949.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龚文彬对被告刘德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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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河池、周鸿婷、黄建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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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北 周鸿婷 黄河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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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河池(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6*****510)、周鸿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569)、黄建北(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5*****532):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池、周鸿婷、黄建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01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河池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59539.71元、透支手续费6352.46元(合计65892.17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2、被告周鸿婷、黄建北对被告黄河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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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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