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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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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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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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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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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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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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民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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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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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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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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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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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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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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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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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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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起诉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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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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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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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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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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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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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7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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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71号张云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云斌支付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6800元,赔偿原告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张云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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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 2 |
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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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3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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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38号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434851.7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赔偿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洪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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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 3 |
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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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7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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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71号张云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张云斌支付租金768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洪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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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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