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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天

    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上海路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相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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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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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韩友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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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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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韩友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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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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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056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相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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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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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841石鹏飞、石倩雯与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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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石倩雯
    石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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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天宇、朱培萌与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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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朱培萌
    李天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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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381李天宇、朱培萌与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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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朱培萌
    李天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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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韩友兰与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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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韩友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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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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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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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1788朱玲与泰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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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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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苏1204民初549号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友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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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韩友兰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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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549号韩友兰(女,321028197303063441,住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大杨村八组54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友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泰州市姜堰区中天清华园13幢1单元1002室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解除手续。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韩友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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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2

    (2021)苏1204民初549号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友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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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韩友兰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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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04民初549号韩友兰(女,321028197303063441,住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大杨村八组54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友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1.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泰州市姜堰区中天清华园13幢1单元1002室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解除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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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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