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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虹投资

    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4幢4层4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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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执异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异议人-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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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4-01
    2

    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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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民终98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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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31
    3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与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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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95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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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1-01-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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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民初600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波 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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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民初6001号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而你们现又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上诉答辩的,则依法将案卷报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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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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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民初600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波 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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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民初6001号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4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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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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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民初600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 黄波 甘肃省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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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民初6001号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黄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为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385号,389号,391、393、395、397号,399号,403号,405、407、409、41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立即停止对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385号,389号,391、393、395、397号,399号,403号,405、407、409、411号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们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司法中心第九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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