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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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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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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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2 |
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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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88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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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2-23 |
3 |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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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4392、4393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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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2-24 |
4 |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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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4390、4391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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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2-24 |
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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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4219、4221、4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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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0-03-21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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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4219、4221、4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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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24 |
7 |
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与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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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初113号 | 一般取回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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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1-11 |
8 |
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与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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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初112号 | 一般取回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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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1-11 |
9 |
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与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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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初114号 | 一般取回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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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1-11 |
10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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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执3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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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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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民初13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张群娇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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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2 | (2017)粤01民初13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张群娇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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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3 | (2017)粤01民初13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张群娇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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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4 | (2017)粤01民初13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张群娇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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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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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5-10 |
6 | (2017)粤0104执7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告-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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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6 |
7 | (2017)粤0104民初9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张群娇 胡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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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8 | (2018)粤0104执异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告-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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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9 | (2018)粤01014执异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告-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城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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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10 | (2018)粤01民辖终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胡继洪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张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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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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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初11号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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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初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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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初11号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垫付汇票本金99397642.8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垫付本金3252642.86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至2017年12月29日止;以垫付本金620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至2017年12月29日止;以垫付本金3405.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至2017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三、如被告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垫付汇票本金1亿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具体抵押物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国2010330592号,房产登记字号:2010-330346,房产证号:0110003836,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26975号;四、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继洪对被告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继洪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316.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12316.51元(该款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6036.85元、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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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2 |
(2019)粤03执3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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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胡继洪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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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88号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继洪、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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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3 |
(2017)粤20民初11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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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初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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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初11号胡继洪: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债权人对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方可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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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4 |
(2017)粤20民初11号送达变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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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初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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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初11号胡继洪: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原告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清单、《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人民币计息清单,申请变更为本案原告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为其所垫付的汇票款本金人民币99397642.86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原告与华润银行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不良资产清单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开始计算:以原告垫款本金人民币99397642.86元及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37711236.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及按季结算计算复利的标准,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应计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13日的数额合计为53705659.47元,上述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53103302元】”;2.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华润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和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确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更等方式处置被告三为本案债权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国2010330592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26975号),并就上述第1、2项的诉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拥有优先受偿权。”。补充证据清单(共10组证据)如下: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公开竞价出售邀请函》(2017.9.20);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公开竞价会议通知》(2017.9.26);3.《胜出竞买人通知函》(2017.10.18);4.《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编号:(2017)001号】(2017.10.25);5.《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1.2);6.《对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和催收通知》【编号:(2017)001号之3-1】(2017.11.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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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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