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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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一稽罚[2019]27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列支的17张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开具方为青田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共计1249255元。上述发票内容与税务发票系统显示内容存在重大出入,具体如下:发票号码为000153214-00153220的7张发票,共计金额619320元,发票查询系统显示状态为作废;发票号码为00241570、00241571、00241574、00241575、00241577的5张发票,系统开票信息与票面内容不符,系统显示购方名称不是该公司,企业入帐发票联显示金额共计110110元,发票查询系统显示金额共计3910元,存在“大头小尾”现象;发票号码为00153225、00153226的2张发票,发票联开具金额为220805元,系统没有查询到开票记录;发票号码为00241821、00241822、00241824的3张发票,发票领购方为青田县鑫连发物资有限公司,而非发票联上所反映的青田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票查询系统显示以上3张发票的状态为作废。青田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青田县鑫连发物资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定性为虚开发票走逃企业,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2.本案稽查具体业务方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步珍在询问笔录中讲述,上述17张发票涉及的业务是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部分工程分别外包给谢盛南、石国美两个个人施工队,材料由施工队伍采购,结算则是由施工队与砂石料销售方直接结算,公司再要求施工队要开具砂石料发票给公司进行入账。随后根据对石国美和谢盛南两个人的笔录得知,以上17张发票涉及的砂石料采购的真实情况:石国美和谢盛南两个施工队在实际采购砂石料的过程中未取得发票,随后石国美接到了一个自称是青田某建筑公司李某的电话,声称可以提供真的正式发票,石国美向李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发票给自己和谢盛南使用,发票开票方为青田瑞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工队实际并未从该公司购买过砂石料。3.本案稽查资金流方面:根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步珍的询问笔录和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转账记录,公司根据石国美、谢盛南两个施工队提供的砂石料发票,公司将以上17张发票的采购款打给了石国美和谢盛南。根据石国美和谢盛南的笔录,谢盛南根据他所需要的发票金额的开票手续费以现金付款的方式直接给了石国美,石国美则根据自己和谢盛南所需以上17张发票金额的开票手续费以现金付款的方式给了李某。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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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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