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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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涂治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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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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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8-28 |
2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刘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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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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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09-23 |
3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邓克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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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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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9-07-01 |
4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卓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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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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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20-01-08 |
5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陈元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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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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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20-01-08 |
6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林玛泽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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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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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20-01-08 |
7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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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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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20-01-08 |
8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陈阗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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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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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11-19 |
9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牟承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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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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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11-19 |
10 |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简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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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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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0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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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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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被告- 涂治洪 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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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自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2号附4号商铺;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管理费,按每月450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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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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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刘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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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被告- 刘晨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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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刘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2号附5号商铺;二、被告刘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告刘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管理费,按每月7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刘晨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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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3 |
(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涂治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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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被告- 涂治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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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195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涂治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搬离承租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2号附4号的商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占用费,以500元每月,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日共计2000元,实际计算至腾退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管理费,以450元每月,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日共计1800元实际计算至腾退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4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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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4 |
(2018)川0107民初10185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邓克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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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被告- 邓克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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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185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邓克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2号附6号商铺;二、被告邓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告邓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管理费,按每月7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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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5 |
(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刘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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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 被告- 刘晨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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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208号原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成都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刘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搬离承租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2号附5号的商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占用费,以600元每月,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共计2400元,实际计算至腾退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3月21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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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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