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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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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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6民初2600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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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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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守平与陈婷婷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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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申6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向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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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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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守平与陈和全陈晓萍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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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30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向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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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8-0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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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2民终230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被上诉人-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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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2 | (2017)渝02民终230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被上诉人-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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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3 | (2017)渝02民终230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被上诉人-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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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4 |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被告-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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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07-12 |
5 |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被告-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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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07-12 |
6 |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被告-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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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07-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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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2民终2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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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30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 向守平 被上诉人-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陈和全 陈婷婷 冉茂元 陈晓萍 冉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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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民终2302号陈婷婷: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向守平与被上诉人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陈和全、陈婷婷、冉茂元、陈晓萍、冉婷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民终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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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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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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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被告- 奉法民初字第号陈和全 陈婷婷 冉茂元 冉婷婷 陈晓萍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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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陈和全: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及陈婷婷、冉茂元、冉婷婷、陈晓萍、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守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撤销奉节县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将涉案巫溪县法院小区A幢3单元403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改判六被上诉人以每月1500元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赔偿房屋占用损失到交付房屋为止。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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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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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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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被告- 奉法民初字第号陈婷婷 陈和全 冉茂元 冉婷婷 陈晓萍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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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陈婷婷: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及陈和全、冉茂元、冉婷婷、陈晓萍、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守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撤销奉节县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将涉案巫溪县法院小区A幢3单元403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改判六被上诉人以每月1500元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赔偿房屋占用损失到交付房屋为止。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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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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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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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被告-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及陈婷婷 冉茂元 冉婷婷 陈晓萍 陈和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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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公司及陈婷婷、冉茂元、冉婷婷、陈晓萍、陈和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守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撤销奉节县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将涉案巫溪县法院小区A幢3单元403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改判六被上诉人以每月1500元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赔偿房屋占用损失到交付房屋为止。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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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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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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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被告- 陈婷婷 陈和全 冉茂元 冉婷婷 陈晓萍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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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陈婷婷: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陈和全、冉茂元、冉婷婷、陈晓萍、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民事判决书:一、驳回原告向守平的诉讼请求;二、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陈晓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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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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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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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当事人-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奉法民初字第号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冉茂元 冉婷婷 陈晓萍 陈和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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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冉茂元、冉婷婷、陈晓萍、陈和全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民事判决书:一、驳回原告向守平的诉讼请求;二、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陈晓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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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7 |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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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被告- 陈和全 陈婷婷 冉茂元 陈晓萍 冉婷婷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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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陈和全: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及陈婷婷、冉茂元、陈晓萍、冉婷婷、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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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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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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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向守平 被告- 奉法民初字第号陈婷婷 冉茂元 陈晓萍 冉婷婷 陈和全 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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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4号陈婷婷:本院受理向守平诉你、冉茂元、陈晓萍、冉婷婷、陈和全、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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