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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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韦惠芳、李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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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撤4号之一 | - |
原告-林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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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8-23 |
2 |
谭小荣、曾文英等与何伟雄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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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谭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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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1-07-08 |
3 |
施忠宇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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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86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施忠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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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7-28 |
4 |
顾建强、何伟雄等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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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158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何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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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5-29 |
5 |
顾建强、何伟雄等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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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159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何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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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5-29 |
6 |
顾建强、何伟雄等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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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15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何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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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5-29 |
7 |
顾建强、何伟雄等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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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159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何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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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5-29 |
8 |
田昌熙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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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39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田昌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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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3-25 |
9 |
施忠宇、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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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036号 | - |
上诉人-施忠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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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7-03 |
10 |
汤国伟、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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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85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汤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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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09-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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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民终85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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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2 | (2017)粤0105民初22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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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3 | (2017)粤0105民初22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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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4 | (2017)粤01民初2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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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5 | (2017)粤01民初280号 | - |
被告-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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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9 |
6 | (2017)粤01民初2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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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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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被上诉人顾建强、何伟雄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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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6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曾文英 谭小荣 谭裕文 被上诉人- 何伟雄 顾建强 当事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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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3640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被上诉人顾建强、何伟雄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二、何伟雄、顾建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办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19号1703房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承担;三、驳回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何伟雄、顾建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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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2020)粤0105民撤4号韦惠芳、李家梅、林展宇、林恒宇与顾建强、何伟雄、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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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撤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展宇 韦惠芳 李家梅 林恒宇 被告- 顾建强 何伟雄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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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撤4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韦惠芳、李家梅、林展宇、林恒宇与顾建强、何伟雄、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撤4号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其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2020)粤0105民撤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判令撤销(2019)粤0105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3、判令二被上诉人立即协助上诉人将坐落在广州市新港西路顺华街19号1701房登记在上诉人名下;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539197252021-05-1112:46:06:131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20)粤0105民撤4号韦惠芳、李家梅、林展宇、林恒宇与顾建强、何伟雄、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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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吴勇林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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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吴勇林 被告- 顾建强 何伟雄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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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原告吴勇林与被告何伟雄、顾建强、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原告吴勇林不服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两被上诉人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19号1801房登记到上诉人名下;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新港西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彭盛滔)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案件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217042021-05-1212:43:44:337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吴勇林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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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4 |
(2020)粤0105民撤4号韦惠芳、李家梅、林展宇、林恒宇与顾建强、何伟雄、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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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撤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展宇 林恒宇 韦惠芳 李家梅 当事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顾建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销之 何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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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撤4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韦惠芳、李家梅、林展宇、林恒宇与顾建强、何伟雄、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如下:驳回四原告的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538781402021-04-1616:12:02:256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20)粤0105民撤4号韦惠芳、李家梅、林展宇、林恒宇与顾建强、何伟雄、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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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5 |
(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吴勇林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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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吴勇林 当事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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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勇林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吴勇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396772021-03-1914:55:44:168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20)粤0105民初24355号吴勇林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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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何伟雄、顾建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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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6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谭小荣 谭裕文 曾文英 被上诉人- 顾建强 何伟雄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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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640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何伟雄、顾建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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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7 |
(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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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谭小荣 谭裕文 曾文英 被告- 何伟雄 顾建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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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彭盛滔。):本院受理原告谭小荣、原告曾文英、原告谭裕文诉被告何伟雄、被告顾建强、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原告谭小荣、原告曾文英、原告谭裕文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535814512020-09-2516:18:02:467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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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8 |
(2019)粤0105民初9866号施忠宇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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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86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施忠宇 被告-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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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866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施忠宇诉被告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986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同原告施忠宇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19号1908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3277692020-05-0616:48:46:518联系人:汤志青、郑碧凤(2019)粤0105民初9866号施忠宇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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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9 |
(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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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谭裕文 曾文英 谭小荣 被告- 何伟雄 顾建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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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顺房地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彭盛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02614Q):本院受理原告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诉被告何伟雄、顾建强及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协助原告将坐落在广州市新港西路144号顺华名庭5梯17层F单元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0年7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2497812020-04-0212:37:19:0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10746号谭小荣、曾文英、谭裕文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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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10 |
(2020)粤0105民初10747号林荣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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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074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荣 被告- 何伟雄 顾建强 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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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0747号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顺房地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彭盛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02614Q):本院受理原告林荣诉被告何伟雄、顾建强及第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0747号],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协助原告将坐落在广州市新港西路144号顺华名庭5梯17层H单元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0年7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2497962020-04-0212:42:49:0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10747号林荣与何伟雄、顾建强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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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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