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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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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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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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17-09-14 | 2017-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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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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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7-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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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404民初9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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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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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903号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40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560元;二、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1日起;以104,5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徐有伍淑芳联系电话:0756-6251822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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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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