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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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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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执异2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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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9 |
2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立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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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执84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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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10-09 |
3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欧特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旋凯机电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林永通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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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执异83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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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6 |
4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创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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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8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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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5 |
5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福康、许雪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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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3637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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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16 |
6 |
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菁菁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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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复10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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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29 |
7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温州市民盛贸易有限公司、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黄高峰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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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执异53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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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15 |
8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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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执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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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4 |
9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腾明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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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2执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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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9 |
10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如盛化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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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恢1820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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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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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591破17号之五 | - |
被申请人- 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 王国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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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12 |
2 | - | -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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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8-22 |
3 | (2018)苏05民初10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 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唐胜泉 章正红 毛永祥 俞美华 冯寒 雷萍 钱明华 寿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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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05-23 |
4 | - | - |
原告- 上海融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赛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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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4-04 |
5 | - | -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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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1-29 |
6 | (2018)苏0509民初69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好麦尔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唐胜泉 章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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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18 |
7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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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11-18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 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 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唐胜泉 章正红 毛永祥 俞美华 雷萍 钱明华 寿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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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18-11-11 |
9 | (2018)苏0591破17号 | - |
被申请人- 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 王国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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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10-20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好麦尔时装面料有限公司 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唐胜泉 章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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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18-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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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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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554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 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 王华 朱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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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华、朱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就本院(2018)苏0509民初155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作为被上诉人提出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袁媛联系电话:0512—6349384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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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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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554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 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 王华 朱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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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本院审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华、朱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55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袁媛联系电话:0512—6349384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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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3 |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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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1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郁冬琴 钱建华 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钱小金 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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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1529号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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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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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63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吴荣望 翟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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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荣望、翟泽华: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荣望、翟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6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曹欢欢电话:0512-6349384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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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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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964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 吴荣望 翟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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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英公司)、吴荣望、翟泽华: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荣望、翟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曹欢欢电话:0512-6349384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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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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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3号 | - |
当事人-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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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破3号本院根据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月18日裁定受理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2日前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财富广场2号楼603室,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5011;联系人:周小明、陈磊;联系电话:18962195607、1381481527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4月1日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召开。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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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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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554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 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 王华 朱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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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华、朱晔: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丝特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华、朱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55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2019年4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曹欢欢联系电话:0512—6349384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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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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