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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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王万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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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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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黄俊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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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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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陈光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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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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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佛山市华信宝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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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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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汉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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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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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李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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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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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黄烈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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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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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刘安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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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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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何昌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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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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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陀晓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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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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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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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催419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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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1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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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45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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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刘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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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49564.29元、罚息9986.55元(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的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4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5.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551.79元、财产保全费1332.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刘林承担(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返还,本院不作收退)。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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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2 |
(2021)粤0606民初230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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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龙灵 解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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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解伟、龙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3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解伟、龙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9331.18元、违约金928.8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为27796.85元,此后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被告解伟、龙灵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应收取的分期手续费(22477.95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总计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且原告多收取的手续费5522.05元应用以抵扣被告上述债务;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2642.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解伟、龙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龙灵,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蓬莱街6栋1-2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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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3 |
(2021)粤0606民初230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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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龙灵 解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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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镇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解伟、龙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30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严镇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29495.64元及利息7629.27元、罚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12月7日为190.33元,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暂为4.65%)加点0.1%后上浮50%的年利率标准,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为周期进行重定价,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复利(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12月7日为175.91元,此后按前述罚息的利率标准,以7629.27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严镇锋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红星路一街八座银翔楼二座203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5)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5000171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794.49元、保全费1684.83元,两项合计6479.3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严镇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严镇锋,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沿江路西门村二巷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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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4 |
(2021)粤0606民初234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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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李霞 刘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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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李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刘林、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34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申请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权利告知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9188.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5日的利息为845.29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2021年12月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79188.55元为基数,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转换后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1年12月6日起的复利以845.29元为基数,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转换后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刘林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和中路6号金碧豪苑骏景园6座602[不动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8432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霞对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刘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为4223.69元、财产保全费1500.92元,合计5724.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霞、刘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刘林,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联合村五社31号。李霞,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三度村十一社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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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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