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光房地产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展路28号荟景花园3座3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龙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超任铁花经营部与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超任铁花经营部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龙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某
    收起

    ... 展开
    - - -
    6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5123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06民初51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壮 收起

    ... 展开

    冯壮: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21)粤0606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租金40638.4元及逾期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3.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场地占用费10621.4元;4.被上诉人已付的履约保证金27708元不予退还,并向上诉人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41562元;5.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13
    2

    (2021)粤0606民初5123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06民初51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壮 收起

    ... 展开

    冯壮: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638.4元、场地占用费1062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638.4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已给付的27708元应在租金、场地占用费及违约金总额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77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冯壮负担1131.0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25
    3

    (2021)粤0606民初5123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06民初51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壮 收起

    ... 展开

    冯壮: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的租金40638.4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2.被告已付的履约保证金27708元不予退还,并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4156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26日的场地占用费10621.4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邓杏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凯妮、人民陪审员杜卓毅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26
    4

    (2020)粤0606民初28028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6民初280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贺文娟 收起

    ... 展开

    贺文娟: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5日的租金32256.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19.36元(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应付款的0.05%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2、判令原告向被告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1922元不予退还;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88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辨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妹珠、梁素媚组成合议庭审理(如上述陪审员缺席则由候选陪审员周香云成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由黄浩明担任,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容桂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11-2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