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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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霞、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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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郭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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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颜玉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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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颜玉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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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美贞、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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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柯美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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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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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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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5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婷婷 被告-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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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A5GD05):本院受理原告郭婷婷与被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54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郭婷婷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42天工资及做房提成,合计金额4720元;2、以上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178、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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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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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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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1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凌翔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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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陈凌翔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1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陈凌翔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组团3号楼1025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二、两被告支付原告113575.58元[含从2021.8-2021.11月的房屋委托经营收益10891元、房补金2000元(2021.8月-2021.11月)、水电费279.58元、违约金16336.5元、物业管理费735.5元、装修款按比例摊销余额83333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6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联系人:郭清漂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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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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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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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5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亮亮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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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石亮亮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56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石亮亮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3号楼529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且按照改造装修标准归还房屋;二、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739.7元;三、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5000元;四、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水电费152.5元;五、被告二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三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三位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联系人:支丁丁联系电话:0595-88617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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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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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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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凌琪 陈香珠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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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陈香珠、陈凌琪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陈香珠、陈凌琪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组团3号楼1027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二、两被告支付原告113582.08元[含从2021.8-2021.11月的房屋委托经营收益10919.6元、房补金2000元(2021.8月-2021.11月)、水电费212.58元、违约金16379.4元、物业管理费737.5元、装修款按比例摊销余额83333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联系人:支丁丁联系电话:0595-88617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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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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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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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7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柳波 秦小利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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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秦小利、杨柳波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756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秦小利、杨柳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3号楼726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且按照改造装修标准归还房屋;二、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092.32元;三、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3895元;四、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水电费120.04元;五、被告二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三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三位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联系人:郭清漂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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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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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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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5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金春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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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春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565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刘金春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3号楼722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且按照改造装修标准归还房屋;二、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200元;三、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7800元;四、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水电费61+1116.41=1177.41元;五、法院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第五款第一条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此后每5-6年有权根据酒店经营情况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整改和翻新)],鉴于目前酒店已停业,判决被告赔偿装修款给原告,装修款75000元;六、被告二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三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三位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联系人:邱长途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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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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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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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5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孙兰金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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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孙兰金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574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孙兰金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组团3号楼1001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二、两被告支付原告118293.52元[含从2021.8-2021.11月的房屋委托经营收益12434.4元、房补金2000元(2021.8月-2021.11月)、水电费114.47元、违约金18651.6元、物业管理费1062.39元、装修款按比例摊销余额83333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联系人:林雪迎联系电话:0595-88617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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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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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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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5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国平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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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平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56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吴国平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组团3号楼513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二、两被告支付原告138641.26元(含从2021.3月-2021.11月的房屋委托经营收益20585.7元、2019.3月-2021.2月房屋委托收益差额4047.03元、2019.3月-2021.11月房补金15600元、2021.3月-2021.11月延迟付款违约金1235.1元、2021.8月-2021.11月物业管理费588.8元、水电费294.23元、违约金13723.8元、装修款按比例摊销余额81666.6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联系人:郭清漂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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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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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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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5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孙兰金 被告- 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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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GD05):本院受理原告孙兰金与被告福建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十方喆啡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585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孙兰金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石狮中骏·黄金海岸大观园组团3号楼905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二、两被告支付原告113894.41元[含从2021.8-2021.11月的房屋委托经营收益11089.33元、房补金2000元(2021.8月-2021.11月)、水电费379.25元、违约金16333.98元、物业管理费1062.39元、装修款按比例摊销余额83333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联系人:郭清漂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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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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