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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林建设

    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税稽一罚[2020]97 湖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2016年10月,你公司承建德清智创科技城项目售楼部景观工程,因工程需要,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海峰到萧山国际花木市场,向一个自称是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业务员叫顺龙的人(电话:13588787828)购买价值99900元的苗木,并由他负担运输费用及将苗木运输到德清智创科技城项目售楼部景观工程工地,货到经该公司验收后(见苗木清单),他随车提供了《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NO:18042721),开具货物名称为“苗木”,价税合计99900元。该公司于2016年10月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账号33001647339053001825),支付给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账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3302110120100012347)61820元货款,至检查日止(2019年6月6日),尚有部分尾款未结清。你公司在2016年10月26日83号凭证,作“生产成本-工程施工-智创科技城售楼部景观项目”处理,因该工程项目属于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税额未抵扣,相应的生产成本99900元在2016年9月30日179号凭证全部结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资格。证据二:你公司2016年增值税申报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证明你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申报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据三:你公司2016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财务情况。证据四:你公司记账凭证、生产成本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等财务资料复印件,证明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已入账,所涉货物入库、成本结转情况。证据五:你公司会计询问笔录。证明上述业务的详细过程及相关证据事实的印证。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雪林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你公司收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19〕97号)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免予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税收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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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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