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吴卫当罚字[2021]第2000096号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该诊所未进行预检分诊,违规接诊新冠十大症状患者,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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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详情 |
| 2 | 湖吴卫传罚【2021】2号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对来诊患者严格执行“亮码、测温、戴口罩”管控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和《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0号)第二条“强化重点场所防控管理。医疗机构、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农贸市场、电影院、大型商超、酒店宾馆、网吧、棋牌室、公共图书馆等重点场所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亮码、测温、戴口罩”管控措施,加强环境清洁、通风消毒等日常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要切实加强感染防控,严防交叉感染。”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将1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具体案情,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壹仟伍佰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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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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