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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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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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2154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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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11 |
2 |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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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046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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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4-23 |
3 |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杜彦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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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9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杜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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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6-18 |
4 |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杜彦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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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1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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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9-06-18 |
5 |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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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493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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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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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执104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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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0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 杜彦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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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0467号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杜彦琳:申请执行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04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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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2 |
(2018)粤03民终1913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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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9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杜彦琳 被上诉人- 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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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9136号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杜彦琳与被上诉人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上诉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2904.5元并支付违约金168871.35元;三、上诉人杜彦琳应就被上诉人北京利晟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25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32元,由镁锦优视公司承担14532元,北京利晟扬公司、杜彦琳共同承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1元,由镁锦优视公司承担9241元,北京利晟扬公司、杜彦琳共同承担8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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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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