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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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乃庆与徐华、严小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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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朱乃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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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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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864号原告朱乃庆与被告徐华、严小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镇集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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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86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朱乃庆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城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华 严小明 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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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5864号泰州市姜堰区城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乃庆与被告徐华、严小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与第三人泰州市姜堰区城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补偿款1281522.39元(其中房屋装修586405元、生化处理162602.39元、设备53251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1281522.39元补偿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共计495877.96元。(自2015年10月27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一百七十七万四百元零三角五分)1,777,400.35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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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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