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白山)安监罚(2017)203号 | 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白山)安监罚〔2017〕203号被处罚单位: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白山市隆府大厦邮编;134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国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8686570666(项目经理)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一人代答13份试卷、48份试卷未批分、10人未参加培训)。本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山)安监责改〔2017〕2017号、2018号)2份;证据三:询问笔录5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开户行:工行八支),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17年6月19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收起
...
展开
|
2017-06-2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