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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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润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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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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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润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马百濮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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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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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顺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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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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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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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3民初3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民 龙小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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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7 |
2 | (2018)粤0103民初3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 龙小和 罗志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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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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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3民初3552号原告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罗志民、龙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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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3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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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3552号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罗志民、龙小和:本院受理的(2018)粤0103民初3552号原告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罗志民、龙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货款903765.27元;二、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罗志民、龙小和对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94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罗志民、龙小和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郑越海、任越联系电话:020-83005848522773122018-08-2016:11:24:0(2018)粤0103民初3552号原告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罗志民、龙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日内,广州,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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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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