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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健康

    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89号致远大厦B座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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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85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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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17
    2

    上海安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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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88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安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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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5-21
    3

    深圳市绿景纪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信门诊部、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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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0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绿景纪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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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19
    4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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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491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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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0-12-30
    5

    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曙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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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23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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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12-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信致远门诊部,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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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88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安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信致远门诊部 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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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88848号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信致远门诊部、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安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诉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信致远门诊部、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2021年5月10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本部(丁香路611号)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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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2

    (2020)粤0305执149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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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99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吕曙光 被告- 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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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997号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吕曙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2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9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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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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