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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正佳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达机电有限公司,黄亚清,徐菲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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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60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黄亚清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徐菲芳
    东莞市金达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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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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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惠来东明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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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之一陈剑锋、陈旭东、郑丽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来东明医院、陈剑锋、陈旭东、郑丽珠、揭阳市东明康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惠来东明医院、陈剑锋、陈旭东、郑丽珠、揭阳市东明康养院名下价值2617214.2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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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2

    (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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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惠来东明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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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1954号陈剑锋、陈旭东、郑丽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来东明医院、陈剑锋、陈旭东、郑丽珠、揭阳市东明康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惠来东明医院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2555200元(全部未付租金2855200元,抵扣保证金30万元);2.被告惠来东明医院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29874.2元(迟延违约金按每日迟延支付款项0.1%的标准,以每期实际租金为基数,以每期实际租金应付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为29874.2元,剩余迟延违约金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被告惠来东明医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4.被告惠来东明医院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140元;5.被告陈剑锋、被告陈旭东、被告郑丽珠、被告揭阳市东明康养院对被告惠来东明医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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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3

    (2021)粤0304民初245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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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53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 惠东县中惠蔬菜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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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536号饶月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惠东县中惠蔬菜专业合作社、李乃忠、饶月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被告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1758400元(全部未付租金2014000元,其中保证金抵扣人民币255600元);2、被告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人民币1020323.4元(迟延违约金按每日迟延支付款项0.1%的标准,以每期实际租金为基数,以每期实际租金应付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为人民币1020323.4元,剩余迟延违约金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被告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4、被告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8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2806523.40元。5、被告惠东县中惠蔬菜专业合作社、李乃忠、饶月娥对被告惠东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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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4

    (2021)粤0304民初24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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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54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湖里迈飞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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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540号曾辉、厦门湖里迈飞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曾辉、王丽萍、厦门湖里迈飞门诊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被告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1858213.2元(全部未付租金2083300元,其中保证金抵扣人民币225086.8元);2、被告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人民币3716.4元(迟延违约金按每日迟延支付款项0.1%的标准,以每期实际租金为基数,以每期实际租金应付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为人民币174913.20元,保证金全部予以抵扣迟延违约金,剩余迟延违约金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被告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4、被告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903929.6元。5、被告曾辉、王丽萍、厦门湖里迈飞门诊部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迈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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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5

    (2021)粤0304民初244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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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4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范小婷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梁锦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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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468号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梁锦、范小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4,265,6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人民币18,581.2元(迟延违约金按每日迟延支付款项0.1%的标准,以每期实际租金为基数,以每期实际租金应付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为人民币18,581.2元,乘叮余迟延违约金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3,4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4,327,661.2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梁锦、被告范小婷对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0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九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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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6

    (2021)粤0304民初166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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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64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伍彩禅 曾昭权 肇庆市博爱医院 怀集金佳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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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645号伍彩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怀集金佳医院、肇庆市博爱医院、曾昭权、伍彩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1,397,620元(全部未付租金1,697,620元,其中保证金抵扣人民币3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人民币74,395.7元(迟延违约金按每日迟延支付款项0.1%的标准,以每期实际租金为基数,以每期实际租金应付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为人民币74,395.7元,剩余迟延违约金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备留购价款人民币1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1,5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504,515.7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11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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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7

    (2021)粤0304民初166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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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64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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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645号伍彩婵: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怀集金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331882.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3188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21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怀集金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租金迟延履行期间违约金13955.78元;三、被告怀集金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0元;四、被告怀集金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告怀集金佳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500元;六、被告曾昭权、伍彩婵对被告怀集金佳医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怀集金佳医院追偿;七、被告肇庆市博爱医院对被告怀集金佳医院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的50%承担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0.32元,由被告金佳医院、曾昭权、伍彩婵共同负担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佳医院、曾昭权、伍彩婵负担;被告肇庆市博爱医院对被告金佳医院、曾昭权、伍彩婵负担诉讼费的50%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由被告金佳医院、曾昭权、伍彩婵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金佳医院、曾昭权、伍彩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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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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