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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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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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84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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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8 |
2 |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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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85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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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3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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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4963号之一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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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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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文平、辜江林、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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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281民初7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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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5 |
5 |
王敬鑫与李永冲、曾明皇、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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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4民初25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曾明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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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08 |
6 |
施国斌、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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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2民初507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施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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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9 |
7 |
宋小华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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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2330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宋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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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9 |
8 |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富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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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02执保15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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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4-30 |
9 |
谭国安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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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谭国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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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8-18 |
10 |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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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7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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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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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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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18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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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6187号姚卫平: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618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31376元,减半收取15688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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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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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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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18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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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6188号姚卫平: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618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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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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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18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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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6185号姚卫平: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618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7557元,减半收取8778.5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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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4 |
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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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18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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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6186号姚卫平: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618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27229元,减半收取13614.5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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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5 |
(2021)粤0106民初23976号湖南春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晓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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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3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春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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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976号孙晓: 本院受理的湖南春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晓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343832021-08-3015:51:21:389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1)粤0106民初23976号湖南春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晓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孙晓: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020-83006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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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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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36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当事人-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赵少鹏 林进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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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英德监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进德、赵少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88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1881民初365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一、限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56189.23元及以956189.23元为基数按实欠款额从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广东省英德监狱对上述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不超过1133542.74元为限)。三、驳回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9427.67元(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预交),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965.98元,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6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用82000元(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预交),由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7838.36元,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161.6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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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7 |
(2021)粤0106执2688号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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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26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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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2688号姚卫平: 关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185762021-08-1317:21:33:0联系人:陈冬霞、李敏周(2021)粤0106执2688号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姚卫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联系人:陈冬霞、李敏周电话:830062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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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8 |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四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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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185-1618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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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185-16188号姚卫平: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四案,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3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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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9 |
(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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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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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姚卫平:本院受理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四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民事判决。现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8639842021-04-0716:23:28:54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姚卫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联系人:电话:830088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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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10 |
(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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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丘保华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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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5680号姚卫平、丘保华:本院受理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民事判决。现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8575272021-04-0115:36:08:683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5680-5683号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卫平、丘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姚卫平、丘保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电话:830088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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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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