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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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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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3执24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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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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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被保全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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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执保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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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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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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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执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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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4 |
柯峡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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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39912号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原告-柯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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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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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现代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东腾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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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执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现代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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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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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诺威特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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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民初67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诺威特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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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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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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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8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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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4-28 |
8 |
原告柯峡与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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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6852号之二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原告-柯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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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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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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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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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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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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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初291号之二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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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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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05执19945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2 | (2021)京0105执1994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3 | (2020)京0105执3153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3 | 详情 |
4 | (2020)京0105执31415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5 | (2020)京0105执29340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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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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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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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1031753元;二、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239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部分,以1007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9元,由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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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2 |
(2020)苏0506民初6755号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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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民初6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诺威特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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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诺威特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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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3 |
(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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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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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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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4 |
(2020)皖0291民初160号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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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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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160号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八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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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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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60号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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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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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160号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货款100056.89元(人民币壹拾万零伍拾陆元捌角玖分)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6703.81元(以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每日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ITO靶材残值及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返还违约金12083.48元(以残靶价值金额124572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每日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三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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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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