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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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兴明、李昌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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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266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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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7-28 |
2 |
邓兴明、李昌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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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2662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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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9-11 |
3 |
勾红娟、刘大益与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邓兴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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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终206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勾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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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19 |
4 |
王良康、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兴明、李昌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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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终225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王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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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19 |
5 |
王良康与邓兴明、李昌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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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00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王良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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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12-19 |
6 |
勾红娟、刘大益等与邓兴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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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00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刘大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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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12-19 |
7 |
邓明全与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八角社区居委会、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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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7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邓明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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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8-30 |
8 |
张满林、张某等与鲜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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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255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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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03-30 |
9 |
贺可远、王星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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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274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崔如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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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8-12-31 |
10 |
贺可远、王星芬等与蒋玉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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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2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王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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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30 | 2018-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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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7民终2259号上诉人王良康、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兴明、李昌英、中山博大卫厨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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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终225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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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上诉人王良康,上诉人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兴明,被上诉人李昌英,被上诉人中山博大卫厨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7民终2259号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七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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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2 |
(2019)川07民终2060号上诉人勾红娟、刘大益、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兴明、李昌英、中山博大卫厨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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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终206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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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上诉人勾红娟,上诉人刘大益,上诉人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兴明,被上诉人李昌英,被上诉人中山博大卫厨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7民终2060号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七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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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3 |
原告王良康诉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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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00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王良康 被告- 邓兴明 李昌英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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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良康诉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8)川0792民初2009号】,在上诉期内原告王良康及被告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我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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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4 |
原告勾红娟、刘大益诉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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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00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刘大益 勾红娟 被告- 邓兴明 李昌英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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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勾红娟、刘大益诉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8)川0792民初2008号】,在上诉期内原告勾红娟、刘大益及被告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我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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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5 |
原告勾红娟、刘大益、2009号王良康诉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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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00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王良康 当事人-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邓兴明 李昌英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 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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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792民初2008号原告勾红娟、刘大益、2009号王良康诉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2008号)一、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勾红娟、刘大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勾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89149.64元;二、被告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勾红娟、刘大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勾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37153.30元;三、被告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勾红娟、刘大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勾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48003.66元;四、原告勾红娟、刘大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411459.90元;五、驳回原告勾红娟、刘大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受理费10576元,由被告邓兴明、李昌英负担1000元、被告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各负担2200元,原告勾红娟、刘大益负担5176元。(2009号)一、被告邓兴明、李昌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良康因王登芳死亡应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38256.50元;二、被告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良康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58856.10元;三、被告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良康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20599.60元;四、原告王良康自行承担各项损失176568.30元;五、驳回原告王良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受理费10043元,由被告邓兴明、李昌英负担1000元、被告中山市博大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原告王良康负担68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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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6 |
原告勾红娟、刘大益、王良康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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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200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刘大益 王良康 勾红娟 被告- 邓兴明 李昌英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博大卫厨电气有限公司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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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兴明、李昌英、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博大卫厨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792民初2008、2009号原告勾红娟、刘大益、王良康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原告请求:(2008号)1、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刘大益、勾红娟各项经济损失费677559元;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009号)1、判决四被告连带向原告王良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664281元(包括医疗抢救费405元、丧葬费29336元、死亡赔偿金614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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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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