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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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贵源机电设备厂、陈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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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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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贵源机电设备厂、陈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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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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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贵源机电设备厂、陈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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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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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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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198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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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9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贵源机电设备厂 陈银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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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贵源机电设备厂、陈银元: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州江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贵源机电设备厂、陈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6872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霈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玲敏、人民陪审员史芳茵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黄安琪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杏坛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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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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