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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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盛清、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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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民终744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盛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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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2 |
刘雪辉、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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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92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刘雪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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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2 |
3 |
王自勇、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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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34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王自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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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2 |
4 |
罗定、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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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28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罗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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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2 |
5 |
何永权、丘宜委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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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590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何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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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2 |
6 |
彭长贵、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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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34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彭长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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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2 |
7 |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钱丽仪、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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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0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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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9 |
8 |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岑洁芳、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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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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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9 |
9 |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俏玲、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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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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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9 |
10 |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碧云、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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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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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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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0683执3342号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1 | 详情 |
2 | (2018)辽0281执640号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6 | 详情 |
3 | (2018)湘0502执恢4号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7 | 详情 |
4 | (2017)黔2701执215号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6 | 详情 |
5 | (2016)湘0112执1222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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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执异48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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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异48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朱玉雄 朱院民 朱拥民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执行一 骆东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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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480号骆东汉、朱拥民、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玉雄、朱院民、骆东汉、朱拥民、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48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480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91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朱玉雄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32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朱院民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3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骆东汉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3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朱拥民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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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1)粤0605执异4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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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异480号 | - |
原告- 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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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480号骆东汉、朱拥民、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玉雄、朱院民、骆东汉、朱拥民、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48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480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朱玉雄、朱院民、骆东汉、朱拥民、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柏少凡、伍凤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因工作需要,变更为由审判长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伍凤颜、敬志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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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2021)粤06民终93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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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0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钱丽仪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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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09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丽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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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21)粤06民终93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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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小英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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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6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小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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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1)粤06民终93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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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俏玲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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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0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俏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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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6 |
(2021)粤06民终93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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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于碧云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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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5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碧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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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7 |
(2021)粤06民终93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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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彩儿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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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2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彩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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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8 |
(2021)粤06民终93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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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岑洁芳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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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3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岑洁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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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9 |
(2021)粤06民终9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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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陆玉桃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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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4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陆玉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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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10 |
(2021)粤06民终93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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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丽仪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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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311号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丽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9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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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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