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浔卫传罚[2021]12号 |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传罚[2021]12号;2.案件名称:湖州猎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不符合卫生要求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猎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4.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医疗废物暂存点在案发当天未达到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第一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南浔代理国库。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8.立案日期:2021年1月22日9.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3月26日10.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1.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收起
...
展开
|
2021-03-2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