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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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丁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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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36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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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8-06-04 |
2 |
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丁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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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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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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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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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0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被告- 丁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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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6-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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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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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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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3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签订的《快乐宠物频道新合作协议》以及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快乐宠物频道新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编审费1702550元支付给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三、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欠款1702550元的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6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以4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665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732050元为基数)支付给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四、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费30000元支付给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24.60元,由原告广东南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854.60元,被告万鼎(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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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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