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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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罚字〔2017〕25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经开2016-13号地块商住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6-3#楼和7#楼主体建筑已建设至10层楼高度,6-1#楼幢主体建筑已建设至8层楼高度,其余部分正在基础结构施工。施工场地上有挖土机、打桩机、混泥土泵车、塔吊等设备。经查,该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嘉环违改〔2017〕6号),于2017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罚告〔2017〕25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罚款人民币778,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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